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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合同

时间:2024-07-15 11:42:48
欠款合同范本

欠款合同范本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欠款合同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欠款合同范本1

甲方:

乙方:广州净佳家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从_______年___ 月 ___ 日至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供货价值物品(洗衣液)人民币总金额(大写): , 现乙方公司需大量资金周转,特向甲方协商归还乙方所欠全部款项,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 于20xx年10月31号本月底全部还清款项。打入乙方指定账号:中国农业银行新市分行 户名:黄文龙 账号:62284 8008 3637 292513

第二条: 如若无力履行第一条,可经双方协商,可进行分期打款到该指定账号。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则甲方余下应还款视为全部到期,乙方除有权追收甲方全部应还款额之外,还有权追收全部应还款的10%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 双方各自的承诺及保证

1、 甲、乙双方在达成签订本协议后,当即生效。并具受法律保护。

2、 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乙方应按本协议约

定办理有关收款和债务抵消的财务手续,并有义务在甲方付款当日

向甲方出具有关财务凭证。

3、 乙方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损害甲方名誉及人身权

利,否则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4、 若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并且没有主动与乙方协商好,乙方

有权向公安机关备案及追究一定的刑事责任。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欠款合同范本2

欠款人(本人):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欠款人)确认:__________本人因收到债权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账家装款两笔(分别为¥__________元和¥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元),未按时完成装修,导致债权人赔偿业主¥__________元。现本人承诺将该__________元家装费及¥__________元赔偿款(两项合计__________元)赔偿给债权人。故截至今日,本人欠付债权人款项共计¥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一、还款期限

本人承诺最迟于_____年___月___日对本人所欠钱款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全部予以清偿。

二、具体还款计划

本人承诺于每月___日之前向债权人最低还款人民币_____元,直至以上费用全部清偿为止。

三、还款方式

本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还款,将上述款项汇入至债权人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为: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逾期责任

1、若本人未按上述还款计划按期足额付款的,除支付上述全部款项之外,还应向债权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欠条确认欠款金额为本金,按照日利率_____%计算,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2、若本人任何一月未按期足额偿还最低还款,债权人有权要求本人一次性清偿所有欠款。

五、担保

保证人承诺对本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本人确认以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时确认以上联系方式为本人有效联系方式,若联系方式变动,本人在变动之日起3日内通知债权人新的有效联系方式,若因本人未及时通知导致债权人无法进行债务履行的催告,本人承担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欠款人(签名/捺印):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证人(签名/捺印):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欠款合同范本3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项目的实施需要资金;

2、乙方受 委托进行个人贷款,有关权利义务均由 承担,甲方能够代为行使;

3、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了乙方所需要的部分资料(见附件),并承诺有关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否则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就有关资料中没有体现的一些情况作出了承诺说明,甲方也进行了初步的调查,以后根据需要还能够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为此,甲、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一、贷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二、贷款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三年。乙方有权根据履行情况和甲方经营情况决定年限,每一年贷款期满之前一个月内确定。贷款起始日为XX年 月 日。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贷款利息为每年20%.每年贷款发生之前七个工作日内支付。

2、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100万元,该费用在贷款到位后直接抵作利息。若没有到位,乙方应无条件立即返还,并按照月利2%承担违约金。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 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五、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应将其签订的有关甲方买卖等重要合同

……此处隐藏11565个字……将自己拥有产权的座落于本市闵行区莘庄镇莘凌路的平房二间(建筑面积为151平方米)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等原因,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议定为人民币30万元。该契约还载明:被告向原告预付购房定金15万元,本契约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莘凌路197号平房二间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被告应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预付购房款30万元,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交房屋钥匙给被告,其余28万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原告也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闵行区房产交易所办理有关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双方按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缴纳了有关产权移转手续费、契税、超标费等费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开出了金额为28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用来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别支付给原告房款4万元及8万元。1994年9月

12日被告领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该处开设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开出了二张转帐支票,金额分别为14。399万元及2万元,其中3990元为利息,因支票大写不规范及过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余房款,被告于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言明欠顾连群人民币16万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给原告3万元。尚欠的13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逐诉至法院。

原告顾连群诉称:其为了将平房二间出卖给被告,双方于1993年8月先后订立了二份房屋买卖契约,其中12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30万元,23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58万元。双方还约定,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作为双方正式的房屋买卖契约。后双方为了少缴税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了30万元房契之交易过户手续。被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后,共向原告支付45万元房款,尚欠的13万元房款,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13万元。

被告杜涛辩称:其为了向原告购房,确与原告订立二份房屋买卖契约。但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是按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申报的,该契约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房价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是无效的,现原告已得到45万元,其中15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于原告之诉讼请求要求驳回。

该案在审理期间,杜涛对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万元房款,应由原告返还之说,明确表示不作反诉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民事行呜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恶意串通,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58万元,

以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现房价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批准,但该契约乃当事人瞒报房价所致,其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契约当属无效。然房价为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确实是在按此协议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发诉讼。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l款第(4)项、第(7)项、第84条、第l0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杜涛给付原告房屋买卖欠款13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仍是一审时所持的理由,并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应予改判,驳回顾连群的诉讼请求。原告则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顾连群与杜涛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批评教育。一审法院责令双方当事人按人民币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是正确的。一审法院根据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杜涛已付给顾连群房款人民币45万元,尚欠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依法判决杜涛给付顾连群房屋买卖欠款人民币13万元是正确的。一审沈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杜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l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杜涛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杜涛负担。

[评析]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双方签订的房价为30万元及58万元的二份房屋买卖契约的效力。

关于房屋买卖价格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效力问题。众所周知,房屋的买卖,当事人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之所以签订该契约,也正是为了去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国家向当事人征收各种税费是按房价的一定比率收取的。当事人缴纳费用的多少直接与他们申报的交易价格相关。故本案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的目的,经合谋故意将早已谈妥的58万元买卖价格,以30万元向房产交易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其恶意显而易见。该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被告也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但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性质是瞒报房价,偷逃国税,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30万元房价的房屋买卖契约当属无效。如何看待房屋买卖价格为58万元的买卖契约。该契约所确定的58万元房价,先由双方口头谈妥,后又以书面形式确立。在契约中除明确房价外,还规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办法。并特别载明双方交到房产交易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不是正式契约,只是为了应付产权过户之用。可见双方的房屋交易价为58万元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纵观被告支付房款的情况,也不难看出当事人是在按58万元的契约履行,被告对未给付的款额,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由于被告对13万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发原告诉讼。由于58万元房价的买卖契约未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核,故该契约尚未生效。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的错误行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补缴有关税费的差价。使当事人少缴税费的目的不能得逞,国家利益得以维护。

只要正确把握上述二份房屋买卖契约的性质,法院处理案件也就游刃有余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杜涛给付顾连群欠款人民币13万元是正确的,对双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以诉讼费各半负担予以体现,也是妥当的。故二审法院驳回杜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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